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阿宝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运输费用48634元(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共计运输费用83460元,减去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支付的车辆按揭款348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运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运费48634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浙江图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原告***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