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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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申请人周虞康(ZHOU,YuKang)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退还申请人周虞康。周虞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周虞康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信德丰公司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