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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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傅煜容、王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5757.62元,利息19911.48元(截至2021年1月8日);自2021年1月9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傅国俊、王**在最高额90万元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国俊、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傅煜容、王楠追偿; 三、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傅国俊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内1号楼2单元4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号:淄博市房权证张店区字第0××2号)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最高余额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8元、保全申请费3598元,共计8576元,由被告傅煜容、王楠、傅国俊、王**负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