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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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68468.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含罚息)24031.41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4.4‰另计)。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元,减半收取10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