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70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500元、误工费9813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36019.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负担29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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