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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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玉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透支信用卡本金19858.91元,支付利息5799.75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2月28日暂算至2021年7月1日止),并以本金19858.91元为基数,继续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月利率2%为上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0.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