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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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借款本金299782.07元及截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4131元、逾期利息3278.12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4.5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