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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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借款本金227532.02元,支付利息(含复利)3206.73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7日,此后利息(含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违约金2513.78元、分期手续费3523.70元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对被告***所有的抵押物(车牌号为×××奔驰牌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0元,减半收取计2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45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