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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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1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借款240,624元; 三、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借款利息(以240,62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2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4,410元,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3,265元,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马颖裔 |
| 裁判日期 | 2020-3-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