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鼎恒新能源锂电池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16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借款240,624元;

三、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借款利息(以240,624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上诉人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2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4,410元,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3,265元,被上诉人上海申杰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9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马颖裔

裁判日期 2020-3-9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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