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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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物业管理费8572.59元、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公摊电费613.41元,共计918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该违约金以未付本金(9186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直到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翡翠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100元,共计125元,由***、***负担(翡翠湖物业公司已垫付,***、***径直支付翡翠湖物业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