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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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恒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恒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 二、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恒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5207.74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4792.26元为基数(保修金),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重庆市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在欠付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458360.4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重庆恒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