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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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重庆新鸥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2月至2021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9502.3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2月至2021年7月每月以93.16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