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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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十一万零五百元(其中三万元直接支付给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二十九万三千六百八十一元五角三分;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四千三百五十元,由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二十三元,由***负担一千二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北京驰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