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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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34元、利息835元、逾期利息3871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共计21340元;被告***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01元、利息818元、逾期利息3860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共计21279元;被告***给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15元、利息182元、逾期利息1312(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5月12日),共计5109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