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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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7000.00元、截至2021年7月3日的利息766.05元、还款违约金3255.47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15元,由***、***负担。此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已预交,限***、***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径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