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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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9051.6元、罚息2658.68元,并从2021年6月18日起以尚欠付贷款本金39051.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6.35%向原告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支付罚息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76元,减半收取计421.3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