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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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7476.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到清偿之日止)。 二、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项中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湘F×××××号,传祺GS4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C9XX93;车架号:LMXXXX80)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4.4元,由被告1494.4元负担。上述受理费1534元已经由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