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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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伍鑫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在3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广州伍鑫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30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在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在3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在2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伍鑫纸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7.88元(已预交),由***、***、***、***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