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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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 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借款本金645万美元,支付暂计至2019年7月17日的利息162785.80美元(含复利246.58美元,罚息162539.22美元),以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645万美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及《展期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律师代理费2万元人民币;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对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153万股股票,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94元人民币,由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人民币,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