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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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嘉兴瑞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瑞天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宝德瑞康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统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返还借款人民币2462742.84元。 二、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支付罚息人民币30174.75元(以人民币2462742.84元为基数,已计算至2019年2月10日,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8.4825%另行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95%另行计算)。 三、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98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相建南(XIANGJIANNAN)、***、天津统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91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1791元,由被告统捷通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相建南、***、天津统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相建南(XIANGJIANNAN)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