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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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9元,减半收取15639.5元,由上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余额部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