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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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冠鑫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润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冠鑫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新润电器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8日签订的合同于2021年8月31日解除。 二、被告江阴市新润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冠鑫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人民币120000元、加工款人民币17444元,并支付以该两笔款项之和即人民币1374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288元,由原告苏州冠鑫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93元,被告江阴市新润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