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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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2016247.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超额支付款项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23171.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超额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016247.2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前述差额款项返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47元(已预交25331元),减半收取10673.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67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97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1555元,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15元。 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