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昀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钱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02047000元; 二、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未履行部分承担回购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归还保理预付款本金91270479.30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合计12355938.17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此后以91270479.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00950元; 四、驳回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2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092297元,由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6255元,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6042元。原告中投鼎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10922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