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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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46××××.8的“插座(GN-U303U)”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530461954.8的“插座(GN-U303U)”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四、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2元,由被告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9元,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深圳市诺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雅雕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