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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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案涉贷款于2021年3月23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 760.40元,并从2021年3月24日起,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5 76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罚息,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 四、驳回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85元,减半收取计297.92元,由原告成都给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65.91元,由被告***负担23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