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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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4198.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起,分别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7元,减半收取250.85元(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10.85元,被告***负担2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