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轩明机械设备租赁站、***、***、***名下价值82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生琴名下位于隆昌市房屋。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