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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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交纳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219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迟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物业服务费2191.8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295.89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