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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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康强日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杭州康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SHCS2020022720号《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购销合同》中一台成型切片机(CS100-型)、一台一分二输送机(CS-100型)、两台双工位耳带焊接机(CS-50型)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上海川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康强日化有限公司价款4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康强日化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7元,申请费3,949元,合计诉讼费14,586元,由原告负担3,636.50元,被告负担10,949.5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