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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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0415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800元; 三、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的车架号为LGWEE6A57HH513030的×××魏派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