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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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牧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牧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青岛牧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