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地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地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12月30日尚欠的利息、复利合计11028.2元,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地支行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931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共同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2-25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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