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澄城县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
华盛绿能(澄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澄城县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盛绿能(澄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1520133.36元及利息(以31520133.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1520133.3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87元,由原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负担9585元,被告澄城县昌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盛绿能(澄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3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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