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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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108822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再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律师代理费损失11000元; 三、驳回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山联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负担(山联村委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