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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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2159.9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19日为3207.18元,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被告***负担347元(该部分费用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