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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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71504.7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8043.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54.00元,由被告***承担(已计算在上述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