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库存货物(详见附件清单)。 二、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由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本院依法退还给无锡万喜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吉麦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户名: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