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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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3348.5元; 二、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20元、被告***、***负担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