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971.07元,复利1.05元(计算至2021年8月24日),之后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保全费2030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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