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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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文超废品收购站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10000000元和利息615867.75元;

二、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文超废品收购站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上列一至二项中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文超废品收购站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大连展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大连市甘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合群废品收购站、大连鸿顺发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大连金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王金平、张文超、赵法群、张学印、王**栋、关晶媛、王仁平、王兵德、韩兴亮、王秀军、谭吉年、张国锋、金莘凯对上述第一至二项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文超废品收购站应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有恒再生资源市场张文超废品收购站追偿。

诉讼费89740元(含案件受理费8474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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