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截止至2021年8月8日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64998.22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8311120200005300《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规定利率计算的复利、罚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有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凤凰新村4幢201室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甬鄞国用(2016)第X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5元,减半收取899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