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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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禅林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21)豫01民终5922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二、维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 三、变更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5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登封禅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首付款237404元及利息(以237404元为基数,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4元,均由登封禅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