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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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金849167.58元; 四、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00000元; 五、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对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03元,由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808元,由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495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134元,减半收取为17567元,由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9920元,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87元,由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56667元,由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20元。杭州基帝弗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3635元,应退26968元。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