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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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星微钻有限公司 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新财道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499124.74元; 二、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805926.4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此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72880元; 四、***、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星华晶微钻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4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476元,由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星华晶微钻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厚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星华晶微钻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