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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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在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在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6%计算; 三、***对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持有的在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500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