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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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82228.74元,利息、罚息、复利12487.63元,共计94716.37元及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借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