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王府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0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478442.87元。 三、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158895元的利息(以10767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以8216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2102元,由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35.08元,由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66.92元。反诉受理费6432元,鉴定费11000元均由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34元(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东方园林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20元。由陕西恒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41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