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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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13749.3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余款73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