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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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优韩一号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优韩一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的《联营特许经营合同》已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韩一号服饰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2730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优韩一号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815元及反诉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东莞市优韩一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受理费3447元,由被告***负担本诉受理费1368元反诉受理费1368元。上述本诉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本诉受理费1368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